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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进行广泛的风险管理

日期:2020-02-03 10:50  来源: 中国投标资质网  作者:网络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具体作用于一国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从原始支付手段为主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市场交易方式健康转变。就功能而言,它必须包括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1、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信用风险管理行业的发展;
2、信用管理系列立法的建立和执行;
3、政府对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④信用管理正规教育和研究的发展。
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比较完善的是美国和欧洲。美国信用管理立法环境由17项法案组成,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在美国,征信数据完全公开,在法律规范下,有条件地广泛传播。信用管理公司是私有的,征信市场完全商业化。
 
西欧各国都建立了与信用管理有关的立法,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相关法律通常被称作“欧盟数据保护法”,该法既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征信信息流的畅通。在欧洲,政府通过建立信用管理有关法案来规定企业向公共机构提供征信数据。
 
针对中国现在存在的信用缺失问题,可以参考欧美的做法,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信用管理相关立法,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促进信用管理机构的发展,开展信用管理教育。目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一方面需要法律体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但是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主要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讲信用应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基本公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信用度高实际上是一种财富,在全社会应形成这样的共识和理念。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
 
(2)尽快制定信用管理的法律制度,加强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加以规范。当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也必须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市场进行信用规范。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
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对此,欧、美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有些立法经验可以借鉴。
立法包括多个方面,如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规范商业银行授信行为的立法、规范信用中介服务行业行为的立法等等。尤其应强调的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做到“闯红灯者受罚”,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让守信成为通行证。
 
(3)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展信用信息的市场化是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客观基础,是建设信用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对信用数据的开放和促进信用管理行业的更快发展应是当务之急。中国已加入WTO,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也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即使对于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相应的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渠道,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
我国对信息数据开放的立法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应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根据一些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布应采取相对审慎的原则。这两个方面的立法都应尽快提上议程。同时,由于对信用的评价主要是建立在企业和个人信用历史记录基础上,因此,一方面要鼓励信用中介机构注重自身信用数据库建设,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行业或部门的数据库,待条件成熟时,可将自建数据库中的部分内容提供给信用中介机构或与信用中介机构共享,为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
 
(4)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对与信用活动相关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服务领域的机构和人员也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来看,上市公司经营和信用状况的真实披露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这些中介机构的虚假信息会导致证券市场失信于广大投资者。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